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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 大冶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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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大冶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背景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大冶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全省创新生态高地,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县(市)中部标杆,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大冶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科技十八条”)。
“科技十八条”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19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21〕3号)等政策文件。
二、修订内容
1.重新拟定文件名称。标题更加紧扣、聚焦当下发展主题。
2.进一步支持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新增提升传统产业创新能级,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两化融合提档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互联网平台建设,推进工业中小企业“上云”工程。新增赋能新型产业发展壮大,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新增加速未来产业培育集聚,全力支持氢能等未来产业布局发展,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进一步优化创新主体奖补机制。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分期分批给予奖补;对获批为省级百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奖补力度。细化入选湖北省科创“新物种”名单的企业奖补,对“驼鹿”“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分别给予分级奖补。新增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对中国500强、省100强、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给予奖补。
4.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增聚焦“3+2+X”重点产业,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市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等项目,明确奖补资金数额。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调整为按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类资助。
5.进一步完善科创平台培育机制。(1)进一步规范平台建设类别,按照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发平台、“双创”平台梯次培育,新增省级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等奖补主体。(2)对备案黄石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资助从200万元减少至30万元。对备案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奖补从3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对备案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资助从50万元增加至400万元。(3)鼓励我市企业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补贴减少至30%予以资助。
6.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增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体化运营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给予10%资助,对企业的专利转让、许可予以5%补助。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新增对参与成果研发的科技人员奖补。新增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予以奖补。新增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标准化建设。
7.进一步鼓励乡镇开展科技创新。新增对创新型乡镇建设按绩效评估等次给予奖补,对获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创新平台给予奖补。
8.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新增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新增对民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奖补。新增对科技创新团队的资金资助,明确获批省级团队资助按省拨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奖补。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新增为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进一步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市基金公司、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向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支持,并对各类机构给予一定资金资助。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享受贴息补助。
10.进一步规范文件制定。明确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三年。
三、主要内容
“科技十八条”从六个维度提出了18条推进措施。具体包括:
1.大力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开展设备购置和智能化改造软件的企业给予奖补。对当年经国家、省认定的数字孪生工厂和无人工厂给予奖补。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民营企业给予奖补。对业务系统、设备产品上云上平台的企业给予奖补,并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奖补。
2.对首次进规的新兴产业民营工业企业(地面制造业)和其他进规民营工业企业(地面制造业)给予奖补。
3.支持氢能等未来产业发展。鼓励投资建设与未来产业相关的技术创新中心、公共实验平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
4.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档奖补。对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补。细化入选湖北省科创“新物种”名单的企业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对中国500强、省100强、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给予奖补。
5.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尖刀工程、揭榜挂帅等项目的,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聚焦全市“3+2+X”重点产业,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市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等项目,并予以奖补。
6.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按年研发投入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
7.对备案(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类给予奖补。对新备案(认定)的黄石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奖补。
8.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给予奖补。对新备案(认定)的黄石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小院给予奖补。对规上制造业企业新建立并认定为大冶市级研发机构的给予奖补。
9.对在黄石(武汉、上海、深圳)离岸科创园建立研发机构的新入驻企业给予补贴。鼓励我市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对直接利用海外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资助。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给予奖补;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黄石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奖补。
11.实体化运营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给予资助。支持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给予资助。
12.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进行奖补,其中奖补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分配给参与成果研发的科技人员。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奖补。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补。对首次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给予奖补。
13.对当年获得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给予奖补。对新申请且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补。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成市定年度工作任务的给予资金支持。每年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建设运营经费。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黄石市级以上地方标准的给予奖补。对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给予资金支持。
14.对创新型乡镇建设按绩效评估等次给予奖补。对获批省级农业创新平台、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奖补。
15.对新增的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奖补。对服务我市企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奖补。对民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奖补。
16.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铜都汇”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对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予以配套奖补。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来冶发展,可享受市人才奖补政策。
17.每年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和创业服务,给予工作补贴与保险保障。
18.对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享受贴息补助。鼓励基金公司、金融机构或政府国有企业在我市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我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协助产业落地的,予以资金奖励。
四、注意事项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应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无申请兑现”事项除外)进行等比例核减,等比例核减安排不了的转至下一年度预算;未超出年度财政预算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累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