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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同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5〕冶-18号
发表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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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大冶市同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同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同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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