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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黄石市希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黄环不罚〔2025〕冶-4号
发表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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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5〕冶-4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黄石市希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2025年版)》序号8,类别:大气污染防治,事项名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适用条件(无特别说明应同时满足):“1、初次违法;2、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在1吨以下且不超过允许排放总量,影响范围限于车间内;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5、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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