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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5-07-25
标  题:大冶市消防救援大队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
文  号: 主 题 词:

大冶市消防救援大队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

发表日期: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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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指导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应经常对室内外所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有效状态,如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大冶市消防救援大队:

0714-8761879

2

不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堵塞、占用、封闭。

3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应符合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章规定。

4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5

不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6

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7

不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1、不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被有关部门或物业发现责令改正时应及时改正。

8

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法提示消防安全事项逾期未改

人员密集场所未依法提示消防安全事项逾期未改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事项:(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依法提示消防安全事项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法提示消防安全事项逾期未改

9

安排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消防控制室应安排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4小时值班

10

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逾期未改

应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应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


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

【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

11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合格意见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1、查阅《消防法》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确定本场所是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2、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前使用普通程序或承诺制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取得合格意见或经现场承诺符合要求的即可使用、营业。

12

不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防火间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占用防火间距

13

不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14

不遮挡、圈占消火栓

遮挡、圈占消火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遮挡、圈占消火栓

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

16

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部门规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17

人员密集场所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1、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消防产品;

2、消防救援部门发现其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复查。

18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不将生产、储存、经营性场所设置在居住场所内;

2、不在生产、储存、经营性场所内住人;

3、确需要在经营场所内住人时,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

19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确认本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履行到位;

2、如未履行到位被消防救援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复查。

20

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应进行公告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部门规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落实防范措施

备注:

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消防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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