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大冶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文件类型 | 2025-03-12 16:5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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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冶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冶政规〔2025〕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16:54:07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16:54:07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 大冶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大冶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大冶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大冶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动大冶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及全国、省科技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19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21〕3号)等文件要求,发挥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大冶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全省创新生态高地,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县(市)中部标杆,特制定本措施。
一、统筹发展高层次现代产业体系
(一)提升传统产业创新能级。大力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其中用于设备购置和智能化改造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审计中用于设备购置及智能化改造软件投资额度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深入推进两化融合提档升级,对当年经国家、省认定的数字孪生工厂和无人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推进工业中小企业“上云”工程,对业务系统、设备产品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年度云服务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并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
(二)赋能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分类分档建立培育库,对首次进规的新兴产业民营工业企业(地面制造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其他进规民营工业企业(地面制造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补。
(三)加速未来产业培育集聚。全力支持氢能等未来产业布局发展。鼓励投资建设与未来产业相关的技术创新中心、公共实验平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
二、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四)推动科技企业量质齐升。按照“51020”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培育雁阵式创新企业梯队。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分两年按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补,规下企业分两年按10万元、10万元给予奖补。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规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年奖补。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标杆企业。对入选湖北省科创“新物种”名单的“驼鹿”“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对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入围湖北省百强企业或湖北省百强民营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激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尖刀工程、揭榜挂帅等项目的,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的2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聚焦全市“3+2+X”(低碳采冶和绿色建材、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光电子信息+氢能)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需求,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攻关,设立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市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按每项10—20万元奖补,市级科技攻关按每项15万元奖补,揭榜挂帅项目按每项不高于50万元奖补。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按年研发投入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5%予以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2%予以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建优做强高能级科技力量矩阵
(七)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备案(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A类-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B类-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C类-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备案(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D类-专业型研究所(公司),E类-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备案(认定)的黄石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八)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备案(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备案(认定)的黄石市重点实验室,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的科技小院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规上制造业企业新建立并认定为大冶市级研发机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支持“飞地型”研发平台建设。支持我市企业在黄石(武汉、上海、深圳)离岸科创园建立研发机构,所租面积在规定内的新入驻企业前三年免租金,后三年按企业缴纳的年房租给予50%的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鼓励我市企业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对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开展研发活动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推进“双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黄石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优化促进科技成果融合转化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政产学研金服用“北斗七星式”转化体系,实体化运营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予以支持,鼓励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运用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对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接受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许可,按照转让费或许可费的5%予以资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各项奖励。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的60%、30%给予一次性奖补。上述资助金额的20%直接分配给参与成果研发的科技人员。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标准化建设。对当年获得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给予10万元/件一次性奖补。对新申请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实际运用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件一次性奖补。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成市定年度工作任务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对年度考核合格(含大冶市级及以上)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黄石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对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含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五、助推赋能乡镇科技创新
(十四)全面推进创新型乡镇建设。大力发展创新型乡镇,引领和带动乡镇科技创新,对创新型乡镇建设按绩效评估等次给予20—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批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加快构建开放创新生态
(十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与区域新质生产力培育深度融合,发挥高校源头创新作用,引导高校创新资源就地转化应用,对新增的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现有大学科技园提档升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我市企业30家以上,且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补。
支持民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能力,对营收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民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六)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发展。构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体系,开展“铜都汇”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引育优质科技项目在冶落地。对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按省拨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奖补。支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来冶发展,享受市人才奖补政策。
(十七)引导人才服务企业一线。大力推进“科技副总”“科技顾问”“科技特派员”等计划实施,每年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和创业服务,按照每月600元/人给予补贴、每年500元/人(市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推广科技创新企业“创新积分信用贷”,创新创业“人才贷”;鼓励银行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推广“科技创新贷”;对通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无形资产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评估费的50%分别予以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公司、金融机构或政府国有企业在我市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我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协助产业落地的,按其投资金额(除我市出资金额以外)的2%予以资金奖励,单一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附则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无申请兑现”事项除外)进行等比例核减,等比例核减安排不了的转至下一年度预算;未超出年度财政预算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累计使用。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应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大冶政规〔2022〕1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冶发〔2019〕2号)、《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冶办发〔2021〕13号)、《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大冶政规〔2023〕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