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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发表日期:2023-05-01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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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抽查工作指引………………………………………4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工作指引………………………………6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引……………………………………7

对渔船、渔机、网具的检查工作指引……………………………………9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工作指引………11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工作指引…………………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根据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指标重点任务要求,现对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以下抽查工作指引:

一、随机抽查主体和职责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并具体实施。从抽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具体实施对被随机抽取对象的检查。

二、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为本局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户、畜禽养殖场、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或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获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证书持有企业个人等。

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信息由局行政审批服务股收集,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所有抽查对象均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查内容为对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确定。

三、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全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户、畜禽养殖场、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或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获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证书持有企业个人随机抽查每年开展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执法人员建立和选取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服务股统一建立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次执法检查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不少于2人组成检查组。对于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次抽查时,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随机抽查程序和规定

(一)制定计划。每年按照上级要求、年度工作或各阶段专项工作部署,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的建议意见以及“12345”热线投诉情况,以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由行政审批服务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对一般、特殊、异常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原则上避免对同一农业服务对象多次重复检查。

(二)确定对象。抽查对象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了解抽查对象是否在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对于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的抽查对象可予免检,但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抽查对象不适用该规则。

(三)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按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被抽查的抽查对象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按法定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四)结果处理。抽查发现抽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或报上级作出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整改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并按规定程序移送。

(五)结果运用。抽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局行政审批服务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健全档案。相关抽查书面材料要及时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对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二、事项类别

定向抽查

三、抽查比例及频次

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对信用风险-般的B类企业,抽查比例范围为5%-20%,;对信用风险较高的C类企业,抽查比例范围为21%-60%,;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抽查比例范围为61%-100%,每年1次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四)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检查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对象

畜禽养殖场

二、事项类别

定向抽查

三、抽查比例及频次

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对信用风险-般的B类企业,抽查比例范围为5%-20%;对信用风险较高的C类企业,抽查比例范围为21%-60%;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抽查比例范围为61%-100%,每年1次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畜禽标识管理情况

2.养殖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依据(法律法规)

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检查对象

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在农田、场院等场所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或单位及作业机械

二、事项类别

定向抽查

三、抽查比例及频次

全年抽查比例50%,每年1次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对农业机械合证证书、牌照、驾驶证进行检查;查处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检漏审、酒后驾驶和违法载人等情况的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对渔船、渔机、网具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对象

渔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类别

定向抽查

三、抽查比例及频次

全年抽查比例10%,每年1次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2.对信号、消防、救生设备进行检查;

3.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饲料、渔药、渔机具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方质量标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对象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

二、事项类别

定向抽查

三、抽查比例及频次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1次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超标、是否使用禁限用农药等情况的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的品种、项目和频次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其从事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抽取样品的费用由任务承担单位据实支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时,被抽查者应当配合;拒绝抽样的,以不合格农产品处理。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对象

获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证书持有企业个人

二、事项类别

定向抽查

三、抽查比例及频次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1次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是否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