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中心,各基层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健康证》, 根据湖北省《关于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的工作方案》(鄂学 办发〔2022〕1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从业人员预 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7〕26号)等 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市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工作 下沉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人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 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生鲜乳收购的人员、乳制品 生产人员(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 的工作人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4.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例》第七条的规定);
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 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7.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8.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根据国家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 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的规定)。
二、免费体检项目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业人员预防 性体检免费检查项目包括:内外科常规检查,病毒性肝炎(甲 肝、戊肝)、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 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感染性疾病。
三、体检机构名单
我市开展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详见附 件1,如有调整由市卫健局确定并公示。各体检机构应在本机构 醒目位置公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范围、体检项目、资料要求、体检注意事项、办理流程、领证时间和证件有效期等事项。
四、体检及《健康证》办理流程
(一)资料准备。 我市范围内符合规定且需要进行预防性 体检的从业人员准备以下资料:1.从业人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 件;2. 《健康检查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办理程序:各用人单位携带从业场所证明材料 (如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 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前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领 取《通知单》,需加盖其业务公章。
(二)体检预约。用人单位持《通知单》到所在辖区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机构预约,体检机构根据预约顺序、人员数量等,提前做好体检时间安排。
(三)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按预约时间、地点,由健康检查对象带齐资料,到已预约的体检机构进行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机构严格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健康检查,并告知健康检查对象领取结果的途径和时间。
(四)证件办理。 体检机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表》(附件2),为健康检查合格人员免费发放加盖从业人员健 康体检专用章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下 简称《健康证》,模板见附件3),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 案。
(五)证件领取: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到 健康检查机构获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领取《健康证》。《健康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再次体检换证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高度关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医卫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免费体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及信息收集等工作。各承担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工作的体检机构,要从通知下发日起,进行必要的准备,从7月1日开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各单位要遵循便民原则,为符合规定且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不得推诿拒检;要按照“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好体检对象入口关,对申请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身份进行严格核对审查,要求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和资料;各体检机构要负责发放《健康证》。同时要按规定做好数据统计、信息报告、资料保存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体检机构要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免费对象、免费检查项目、办理流程、查询方式、领证时间和换证要求等关键信息规范公示,加强政策宣传,让用人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引导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工作有 序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卫健局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免费体 检机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和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监督执法和考核评估工作,对违反有关法规要求和弄虚作假的 机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给予相关责 任人行政处分;对出现骗取财政资金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