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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卫医罚告〔2026〕3014号

发表日期:2026-09-07    文章来源: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刘**(身份证号码:420***********2846;性别:女;年龄:**岁;民族:汉族;案发地址:大冶市吾悦首府*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

刘**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于2025年8月20日邀请一名微信名为“木**”的女性在刘**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大冶市****美容服务店(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风华路怡和园小区*栋***室,已停业)为王**开展唇部填充项目,2026年5月24日再次邀请“木**”在其个人住所大冶市吾悦首府*栋*单元***室为王**开展唇部以及面部填充项目,并收取有183元介绍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详见附页),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详见附页),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第73项(详见附页)“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中“严重”违法类型(详见附页),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83元;2、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取证材料1份、王**询问笔录2份、刘**询问笔录2份、相关材料10页、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执法录像1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26年9月14日前到大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0714-8761195

联 系 人:李东民

地址:大冶市东风路25号5号楼14楼

邮政编码:4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