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出租〔2021〕25号
关于转发《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租车公司:
为了加强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驾驶员的服务质量,经市出租车管理局研究决定同意,开展出租汽车客运诚信考核,现将《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
2021年7月6日
抄送:黄石市出租车管理局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大冶市出租车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含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的仪容仪表、车容车貌、营运服务、安全行驶、营运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计分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驾驶员均应接受运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全省各市县﹙区﹚以上运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诚信考核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计分并建立考核台账和诚信档案。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周期的记分起始值为0,上个周期记分不转入下个周期。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总分值为20分,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2分、1分五种。根据驾驶员违反考核标准的情况,其违章按《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相应计分,一次有两个以上违章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结果应由检查人详细记录在《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上,检查人、核查人必须签字。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运管机构指定的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教育。运管机构凭教育合格证明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运管机构执法专用印章,清零计分,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方可继续参与诚信考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方法有管理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评价、行风监督员评议、乘客投诉处理、媒体曝光查实、违规被处罚、交管部门提供和网上查实等方式考核。
第十条 诚信考核应每季度在新闻媒体和本机构网上进行公布,每年诚信考核结果应在次年一月内公布,考核结果记录在驾驶员诚信档案中和从业资格证的“诚信考核记录”栏内。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对计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有误的,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每次累计积分20分达3次的,或者一次计分达到20分而不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者,运管机构责成企业收回《服务质量监督卡》、也可由管理部门滞留《服务质量监督卡》,或者责成企业解聘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并将其记入“黑名单”。各企业不得录用“黑名单”内驾驶员。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每个记分周期有一次记录为AA级以下等级的,不得参加各级、各部门当年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 运管机构和企业应当及时掌握行业和本企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建立驾驶员诚信档案,并作为培训、录用、辞退驾驶员以及驾驶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服务业绩突出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运管机构应给予相应分值奖励,但不能抵消计分分值,可以作为行业表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负责考核的责任人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诚信考核应纳入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计分中。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所属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累计有10%以上计分达到20分的,或者经营违章率达0.3次/车的,运管机构应当通知被考核的企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计分继续进行,计分达到不合格标准,即认定为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省交通厅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
分类 | 序号 | 考核标准 | 计分标准 |
仪 容 仪 表
| 1-1 | 驾驶员不按要求着装 | 2 |
1-2 | 驾驶员行驶中打手机、抽烟、吃东西 | 2 | |
1-3 | 不按要求使用普通话服务 | 1 | |
车 容 车 貌
| 2-4 | 没有运价标贴 | 2 |
2-5 | 没有标明或喷印经营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 2 | |
2-6 | 车号牌不清楚 | 2 | |
2-7 | 无出租标志灯或无空车待租标志 | 5 | |
2-8 | 计价器不齐全完好 | 5 | |
2-9 | 车身不清洁、车身破损不及时修复 | 2 | |
2-10 | 未积极更换不整洁座套 | 2 | |
2-11 | 车辆设施、设备不齐全有效 | 2 | |
2-12 | 车内凌乱,驾驶室、后备箱有杂物 | 2 | |
2-13 | 车身内外随意张贴广告 | 2 | |
营 运 服 务
营
运
服
务
| 3-14 | 私自改装、调整税控计价器,故意遮挡计价器 | 10 |
3-15 | 未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 | 10 | |
3-16 | 中途无故中断运输,有卖客和甩客行为 | 10 | |
3-17 | 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道多收费 | 5 | |
3-18 | 不向乘客出具车费发票,或出具无效车费发票及票据不清楚的 | 5 | |
3-19 | 不找零钱或无零不让利 | 2 | |
3-20 | 不执行上车问路,拒载乘客 | 10 | |
3-21 | 车辆因故不能行驶,不向乘客解释、致歉并发生争吵的 | 5 | |
3-22 | 殴打、辱骂乘客 | 20 | |
3-23 | 12小时内不主动上交或上报车内失物 | 5 | |
3-24 | 未按规定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 2 | |
3-25 | 服务时使用文明忌语 | 2 | |
3-26 | 未按规定或乘客意愿使用空调或音响 | 2 | |
3-27 | 在车载电台中说脏话、粗话,讲与营运无关的内容 | 2 | |
3-28 | 因对路线、地理不熟悉而造成乘客损失或引起乘客投诉的 | 5 | |
3-29 | 不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纠纷 | 10 | |
3-30 | 在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地,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 5 | |
3-31 | 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不优先服务,未遵守电话预约订车服务规范 | 5 | |
3-32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拒绝暂扣营运证件 | 10 | |
3-33 | 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 | 10 | |
3-34 |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 10 | |
3-35 | 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 | 5 | |
3-36 | 对聘请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员代班的 | 20 | |
安 全 行 驶 | 4-37 | 车辆检测不合格或技术未达标准的 | 10 |
4-38 | 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有违章处理纪录的,按次扣分。 | 1分/次 | |
4-39 | 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20 | |
4-40 | 发生特大行车安全责任事故 | 20 | |
4-41 | 发生重大行车安全责任事故或服务质量事件 | 10 | |
4-42 | 没有配齐有效的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 5 | |
4-43 | 没有按规定办理和缴纳保险 | 5 | |
遵 章 守 纪 | 5-44 | 车辆没有在规定期限年审 | 10 |
5-45 | 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组织和参与违法的越级上访 | 20 | |
5-46 | 不积极参与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公益或文明创建活动 | 2 | |
5-47 | 不服从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指令性活动。 | 5 | |
加 分 项 目 | 6-48 | 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 | +5 |
6-49 | 协助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或与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斗争的 | +5 | |
6-50 | 有其他优秀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 | +5 | |
6-51 | 获得部、省级表彰的 | +10 | |
6-52 | 获得市(州)级表彰的 | +5 | |
6-53 | 获得县、区级表彰的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