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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冶城罚决字〔2025〕第032号)

发表日期:2025-11-13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冶城罚决字〔2025〕第032号)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湖北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大冶市罗金路公租房小区改造项目涉嫌存在转包行为案

行政执法文号

(冶)城罚决字〔2025〕第032号

违法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湖北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施工建设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罗金路公租房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时存在工程转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于9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4月至2025年8月施工建设的大冶市罗家桥街道罗金路公租房小区改造项目,施工建设时存在工程转包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项目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有项目经理肖某、项目技术负责人何某、施工员吴某、质量员范某、安全员程某、材料员李某和张某,以上人员均未到岗履职;二是监理例会施工单位参会人员周某,即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的主要管理人员,以上人员未能提供资料证明其为施工单位人员;三是截至目前未见该项目如何相关专业分包资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是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没有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应以此认定罗金路公租房小区改造项目存在转包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8月30日已竣工交付使用);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现对该单位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0.55%的行政处罚(合同价款3384650.05×0.55%=18616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壹拾陆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行政机关名称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