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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发表日期:2025-11-10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

2.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二、受理条件

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都可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和支出型三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主要包括:1.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2.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大学生;3.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包括:1.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的特困人员;2.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低保家庭;3.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5.通过市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大冶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遇到紧急情况不予救助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填写《大冶市“救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1. 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 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4.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票据;5. 市民政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图

个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

乡镇(街办)初审

乡镇(场)、街办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逐一查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

乡镇(街办)审核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的,由乡镇(街办)负责审批。乡镇(街办)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民政局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行集中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五、办件类型

一网通办

六、承诺时限

2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