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承诺流程图

二、社会救助政策摘要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如何提出申请?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常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小程序提出申请。
2、家庭中哪些财产状况符合条件规定?
答:一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81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11元/月);二是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三是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是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五是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3、低保对象一个月可以享受多少钱?
答:低保金按低保标准(低保线)与家庭人均收入进行差额计算,差多少补多少。每个低保家庭因其收入和人口不同,享受的低保金也不相同。家庭月保障金=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收入。
4、低保对象隐瞒家庭状况应接受什么惩戒?
答:低保对象隐瞒家庭经济财产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情况的,根据失信行为由社会救助机构对失信人进行提醒约谈,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将失信信息在社会救助系统中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二)特困供养政策
1、特困供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特困供养制度采取发放供养金+提供照料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保障。
2、哪些人可以办理特困供养?
答: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虽未满60周岁,但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智力、精神一、二、三级,肢体一、二级,视力一级残疾人,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特困供养金如何发放?
答:特困供养金由基本生活金和照料护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生活金原则用于吃、穿等基本生活,照料护理费可用于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特困供养金按月发放,集中供养的发放到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5〕62号)规定: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视为生活能够自理”。当前我市农村分散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为924元,护理费为441元;城市分散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060元,护理费为570元。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和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供养金一致(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为1060元,全自理护理费570元,半自理护理费670元,无自理护理费1887元)。
4、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费是多少?
答: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丧葬费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当前,农村分散特困为16380元,农村集中特困、城市特困为19560元)予以一次性发放,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临时救助政策
1、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所有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三类。
一是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是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主要包括: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大学生;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三是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包括: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2倍的特困人员;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的低保家庭;年度内自付刚性支出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市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2、临时救助的标准?
答:(一)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
(二)过渡型救助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三)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对医疗、教育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教育等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或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支出在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8000元;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10000元;支出在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15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
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人数×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倍数。
对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再次救助或突破最高救助金额的,可通过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3、临时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一是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发放实物;三是提供社工服务;四是提供转介服务。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
1、哪些家庭可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答:低保边缘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当前,我市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为815-1630元的,可认定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农村家庭月人均收入为711-1422元的,可认定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告知承诺书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低保边缘家庭可以享受哪些惠民政策?
答: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症病人可单独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还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司法援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