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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 (省序号35)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19-12-06    文章来源:市环保督察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关于规范报送我市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黄环督改指文〔2017〕4号)文件要求,我市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馈意见(省序号35)的整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具体如下:

(一)反馈问题

湖北省委、省政府要依法依规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对落实责任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督察组还对“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发现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将按程序移交湖北省委、省政府,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备案。请湖北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措施

1.针对我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

2.严格落实《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办法》,充分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集中检查、明察暗访、社会、巡察、科技、通报监督等方式,督促部门履职尽责,坚持抓早抓小,对该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提醒谈话、约谈、函询等方式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3.对交办的案件线索,分类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销号管理。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安排专门小组负责,进行合理分配,定期督办,确保案件线索查处质量高、速度快。

4.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将调查处理结果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征得同意后,进行全市通报,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主流媒体进行公开。

(三)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加强组织领导。市纪委监委制定并印发《关于助力“三大攻坚战”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成立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履职尽责情况、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强化督导督办。严格按《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办法》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相关部门单位共计函告13次,通报2次,对6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

3.严肃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建立了环保督察专案台账,并进行销号管理,指定专人及专门小组负责。自2018年10月份以来,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城南客运站违规填湖问题、还地桥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问题、金湖基本农田保护区违规挖塘养鱼问题等一批群众关注度高、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市已处理环保领域违纪违规类信访件共计12件,问责相关党员干部28人次,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0人次,组织处理18人次。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致电市环保督察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8715306。

市环保督察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