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配套停车场。
二、收费标准
车型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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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以内 |
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 |
最高封顶(24小时及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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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1元/车 |
1元/车 |
3元/车 |
小型车 |
2元/车 |
1元/车 |
6元/车 |
大型车 |
3元/车 |
2元/车 |
10元/车 |
1、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含)的,免收停车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车场具体对外开放时段由市国资部门核定。
2、大小车型界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3、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对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各执收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