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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车辆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4-27    文章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经对我市部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现将市区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机动车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布如下:

  一、收费范围

  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

  二、建议指导标准

车型

最高标准(24小时及以内)

摩托车

3元/车

小型车

10元/车

大型车

15元/车

  

  1、停放时间不足0.5小时(含)的,免收停车费。

  2、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可按停放时间或停放次数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大小车型界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四、居民小区业主停车收费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五、各执收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