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2017〕7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见》(鄂建〔2022〕1号)、《大冶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冶政办函〔2022〕50号),《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冶建文〔2023〕45号)、《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转售实施细则(试行)》(冶建文〔2023〕46号)、《大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成军山还建点B地块一期2183套棚改新开工目标任务。
(二)完成滨湖三期2231套棚改项目基本建成目标任务。
(三)完成70户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四)完成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750套分配任务。
(五)完成新市民、新青年3000户保障性住房任务。
二、保障措施
住房保障方式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本年度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
(一)租赁补贴
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发放租赁补贴,包括享受公租房配租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
1、对象
租赁私房、借住非直系亲属住房以及自有住房、承租国有公房(含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直系亲属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在本市城区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2、申请条件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①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居民常住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②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低于本年度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在本市城区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条件:
①在就业城区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②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③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已租赁公有住房(含公租房)和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私产房、无籍私产房。
3、发放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3元。本年度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250(含)元,最低不低于100(含)元。
(2)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按年人均1200元(100元/月)标准发放。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外来务工家庭住房保障人口以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口为准。
(二)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大冶城区无房(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大冶城区无房,且在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申请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1、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教育、医疗、社区工作者、环卫、公交、供水、供电、供气、辅(协)警、协管以及其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有稳定就业平台的住房困难人员。优先解决青年教师、医护工作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2、引进人才。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2020年1月1日后来冶工作的硕博研究生和其他人才。
3、“新大冶人”。包括来我市城区稳定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满5年的非大冶城区户籍人员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在冶就业创业的“新大冶人”。
4、青年人(35岁以下)。来(回)冶求职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5、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公房中D级危房改造安置户。
6、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可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自申报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无条件退出。
(三)租金减免
指对向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按规定比例核减租金。
1、对象。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当中有一二级残疾承租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2、租金减免方式及金额。本年度租金减免在下半年时间内申请,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以当年度应缴的租金标准,按减免比例(一级残疾减免30%,二级残疾减免20%,重点优抚对象减免20%,同时存在的按最高比例减免,不累加)一次性核减,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单位收取差额租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减免年度租金。
3、有下列情形的不进行租金减免:
(1)未按时交纳租金,或拖欠租金达半年以上的承租户;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保障申请受理程序
(一)租赁补贴受理程序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补贴的家庭,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低保户的,提供《大冶市社会救助证》,非低保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家庭认定证明;
(4)申请人家庭住房证明,承租私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家庭住房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
1、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2、入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近六个月的社会保障缴纳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3、单位证明材料;
4、个人承诺书。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对其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含多孩家庭和三代同堂的相关说明。
单位集中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汇总表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执照)。
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公房中D级危房改造安置户申请的,需提供D级危房鉴定报告和同意搬迁安置的承诺。
(三)租金减免受理程序
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表格;
2、残疾证、低保、低收入证明、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及同住直系家庭成员户口簿;
4、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近6个月公租房租金缴纳证明。
四、保障审核程序
(一)住房补贴资格审核程序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报家庭人口、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乡镇(街办)复审。
(2)复审。乡镇(街办)对初审合格的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人均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复核。
(3)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组织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查询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保障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
(4)公示。通过初审、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报家庭所在社区、乡镇(街办)和大冶市政府信息网公示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书面答复。
2、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用工单位对申报对象的家庭人口、用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
(2)人社部门对申报对象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3)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对象在我市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4)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大冶市政府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书面答复。
(二)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核程序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受理申请→人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选房、公示→签订合同
(三)租金减免资格审核程序
承租家庭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和资料齐全)→市残联确认残疾证件→民政部门确认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租赁时间、地址、建筑面积、租金→测算租金减免数额→核减租金。
五、保障申请审核时间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各乡镇(街办)和社区居委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住房保障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材料、受理机关、截止时间等。
(二)、申请审核时间:申请时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审核时间为即时受理审核,按月公示(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实物配租按上、下半年进行配租。)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对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房屋和补缴租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大冶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
大冶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8日
大冶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地址 | 开工 套数 | 建筑面积(㎡) | 计划投资 (万元) | 计划 开工时间 | 计划 竣工时间 |
1 | 新开工项目 | 军山还建点B地块一期 | 黄石临空投公司 | 还地桥镇军山村 | 2183 | 247624 | 113244 | 2022年6月 | 2025年6月 |
2 | 基本建成项目 | 滨湖三期棚改项目 | 高新投公司 | 金阳路以南,开元大道以东 | 2231 | 335361 | 115100 | 2020年6月 | 2023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