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一般(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工作(见附件1)。
(2)超出乡镇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大冶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及其他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乡镇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本单位应急工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方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
(4)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居安思危。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乡镇(场)、街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综合协调指挥工作。
(3)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4)各乡镇(场)、街办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乡镇(场)、街办确定。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6)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7)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8)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2.2 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机构为大冶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临时确定。
2.2.1 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安委会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安委会副主任
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应急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大冶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武警中队、消队大队、 有关通信公司和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 应急管理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乡镇(场)、街办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4)协调市武警大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黄石市政府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3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应急管理职责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大冶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拟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工作。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更新工作;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
(4)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人员。
(7)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8)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协调与市政府总值班室、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9)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0)负责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黄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向市安委会申请协调市武警大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1)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大冶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2)处理应急领导机构日常事务,承担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预案中有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3 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必须按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上传下达,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抢险作业情况,科学调度抢险人员,必要时请求增援,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初步抢险救援方案和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详细资料;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负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3)技术专家组: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治安保卫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5)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和紧急处理、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诊治。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周边可能发生的地质次生灾害,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和和评估,确定事故灾害影响和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抢险救援和应急结束提供有关资料。
(7)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落实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其它有关善后工作。
(8)新闻报道组: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稿,新闻报道和发布。
(9)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事故抢险、救援、调查等人员的食、住、行;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
(10)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配合上级部门对一般以上事故进行调查。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 相关部门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主要单位及职责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设备等。负责向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灾难事故的相关地区发布信息和告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市总值班室)报送信息。
(2)市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媒体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民族宗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4)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行业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5)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机械、信息、轻工、铝型材、纺织、包装等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确认现场遇难人员身份;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7)市人社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配合安置、安抚家属,稳定社会秩序;负责指导工伤、下落不明、工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等的工伤待遇处置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业及地质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发布自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协助做好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抢险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技术指导等信息;参与涉嫌越层越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10)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民用核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供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建议。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冶市行政管辖区域内道路、车站、码头、水上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和船舶水上安全、农机、农业(种植业、畜牧业)、生产领域、农村沼气、农药、兽药和饲料生产加工经营行业及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及水利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通报江、河、湖、库超警戒水位或水位警报;负责山洪、病险水库、闸、站、堤、坝险情,泄洪、农村饮水安全等预警信息。
(1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成品油销售网点、物流企业、直属市场、商场及社会大型商场、市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15)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抢修和现场施救工作;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对特种设备的处置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大冶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7)大冶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生活用水和消防等用水保障;提供相关救援设备。
(18)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9)市卫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0)市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1)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济救助,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设产应急避难场所,并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2) 市保险分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23)武警中队:根据市应急领导机构的请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救援现场提供必要的气象预报资料。
(25)市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参与事故善后处理,
(26)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7)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8)市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29)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指挥工作,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检查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负责日常火险等级发布以及对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和损失评估调查等工作。
(30)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3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市安监局应急办备案,并定期更新。市安监局应急办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以便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5 乡镇级政府(乡(镇)、街办、开发区、农场)
乡镇级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2.7专家组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8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等。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9 应急救援体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黄石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报黄石市安委会办公室。
3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1)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市安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上报。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乡镇(场)、街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5)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市安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6)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7)各乡镇级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应及时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市安监局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市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3 信息报告
3.3.1 通讯联络
市安监局应急办24小时值班室电话:0714—8769998;传真:0714—8844833
3.3.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安监局要在15分钟内向大冶市委、市政府报告,在2小时内向黄石市安监局汇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市人民政府要于1小时内用电话快报黄石市政府、省安监局,随后补报市领导审批后的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办,侨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3.3 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等);
(4)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初步统计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启动本预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应急处置行动按本预案和专项预案执行。必要时,请求上级启动相关预案,并服从上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4.2 响应程序
4.2.1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现场和附近人员应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2.2 事故单位
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在各级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如实续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和服从指挥。
4.2.3 事发地政府
乡镇级政府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进入响应状态。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8)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和服从指挥。
4.2.4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
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立即向市安委会及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派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4)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黄石市安监局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5 相关部门
进入Ⅳ级以上响应的,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3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当国家、省、黄石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上级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管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级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备案。
4.5 医疗卫生救助
(1)由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2)需要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援。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持。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安监局应急办。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必要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持。
4.8 社会动员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政府向市政府及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支援,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黄石市政府申请其他社会力量支援。
4.9 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4.1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国土局、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单位、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
5.3 事故调查
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对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依法查清事故伤亡经过、原因、性质等,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5.4 总结分析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地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应急办。市安监局应急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报告市政府。
(2)市安监局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市安监局应急办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监局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监局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大冶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
6.2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3 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商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人员)。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市安监局应急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和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安监局应急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市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组建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及时向市安监局应急办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6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7 资金保障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应急保障预案启动相关经费保障预案。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各乡镇级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解决。
6.8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级地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受灾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6.10 技术储备保障
市安监局应急办组织成立大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1)市安监局应急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乡镇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所在地政府、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7.2 培训
(1)市安监局应急办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监局应急办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5)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7.3 演练
各乡镇级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安监局应急办每二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或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4 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市安监局应急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8.3 沟通与协作
市安监局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县(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县(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4 其他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