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鸿运合杭叉车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武汉鸿运合杭叉车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武汉鸿运合杭叉车有限公司(东贝电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