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引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一)城乡规委会职责。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二)规划部门职责。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规划分局负责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分级审批原则,属乡镇审批事项,由乡镇分管负责人研究提出意见,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各规划分局负责承办。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城乡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编制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管、水务、商务、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专项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二)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经费。 市政府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乡镇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三、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一)征求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依法审批。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审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大审议,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审批;村规划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和黄石市政府备案;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由市政府批准;城市专项规划、重要地块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凡需修改控规控制性条文或“五线”规划的,需报人大审议同意后方可修改。
四、加大城乡规划管控力度
(一)规划条件。 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持相关文件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承办)申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市规划局提出的容积、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二)规划许可。 在城市、乡镇、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经市规划局业务会研究同意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再依据法定程序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办理“一书两证一核实”,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三)规划约束。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报批,不得作出规划许可。工业项目特别是乡镇工业项目严格按规划审批程序申报,不得擅自搞项目规划审批。对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业项目,市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市招商、经信、统计部门不得纳入考核,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在城乡经营性用地的规划审批中,对已编制控规的规划区域严格按控规的技术指标审批,对未编制控规的区域原则上不予许可。市规划局已提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中严禁分解条件、分期出让或调整用地红线和拆迁红线。
(四)规划红线。 城乡规划中确定的“红线”是各种用地的边界线和控制线,一旦划定,不可超越。城乡规划中确定的“绿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线)是特定的“红线”,任何其他建筑都不得逾越。
五、加强城乡私房规划管理
(一)严格私房报批。 私人建(改)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申报,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城乡规划区以外的私人建房按照“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城乡城(镇)中村、工业园中村不允许新建、改建私房,原有宅基地上确属D级房屋的,原则上按“原基、原规模、原层高”进行改造。市域主要道路红线两侧50米内,高速公路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允许新建私房。
(二)执行方案比选。 除城乡城(镇)中村、工业园中村以外,村规划区内新建私房的户型、比例及节地率等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采用《大冶市乡村住房建设样板集》中的方案比选。
六、严厉查处城乡违法建设
(一)加大查违控违拆违力度。 各乡镇应当配合市政府和市规划局,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辖区日常查违控违工作,实现本辖区零违建。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将予以奖励。
(二)定期督查通报。 市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督察,定期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实施城乡规划情况实行半年通报制度,对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实行季通报制度。
七、严格城乡规划管理考核
市政府年终对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将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纳入各乡镇和市公安、检察、法院、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房产、水务、林业、供电、供水等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制定或实施城乡划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以及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严格问责。
2014年9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引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一)城乡规委会职责。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二)规划部门职责。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规划分局负责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三)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分级审批原则,属乡镇审批事项,由乡镇分管负责人研究提出意见,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各规划分局负责承办。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城乡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编制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管、水务、商务、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专项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二)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经费。 市政府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乡镇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三、严格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一)征求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依法审批。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审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大审议,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审批;村规划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和黄石市政府备案;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由市政府批准;城市专项规划、重要地块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凡需修改控规控制性条文或“五线”规划的,需报人大审议同意后方可修改。
四、加大城乡规划管控力度
(一)规划条件。 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持相关文件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承办)申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市规划局提出的容积、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二)规划许可。 在城市、乡镇、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经市规划局业务会研究同意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再依据法定程序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办理“一书两证一核实”,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三)规划约束。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报批,不得作出规划许可。工业项目特别是乡镇工业项目严格按规划审批程序申报,不得擅自搞项目规划审批。对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业项目,市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市招商、经信、统计部门不得纳入考核,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在城乡经营性用地的规划审批中,对已编制控规的规划区域严格按控规的技术指标审批,对未编制控规的区域原则上不予许可。市规划局已提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中严禁分解条件、分期出让或调整用地红线和拆迁红线。
(四)规划红线。 城乡规划中确定的“红线”是各种用地的边界线和控制线,一旦划定,不可超越。城乡规划中确定的“绿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线)是特定的“红线”,任何其他建筑都不得逾越。
五、加强城乡私房规划管理
(一)严格私房报批。 私人建(改)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申报,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城乡规划区以外的私人建房按照“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城乡城(镇)中村、工业园中村不允许新建、改建私房,原有宅基地上确属D级房屋的,原则上按“原基、原规模、原层高”进行改造。市域主要道路红线两侧50米内,高速公路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允许新建私房。
(二)执行方案比选。 除城乡城(镇)中村、工业园中村以外,村规划区内新建私房的户型、比例及节地率等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采用《大冶市乡村住房建设样板集》中的方案比选。
六、严厉查处城乡违法建设
(一)加大查违控违拆违力度。 各乡镇应当配合市政府和市规划局,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辖区日常查违控违工作,实现本辖区零违建。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将予以奖励。
(二)定期督查通报。 市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督察,定期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实施城乡规划情况实行半年通报制度,对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实行季通报制度。
七、严格城乡规划管理考核
市政府年终对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将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纳入各乡镇和市公安、检察、法院、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房产、水务、林业、供电、供水等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制定或实施城乡划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以及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严格问责。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