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型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标准 | 备注 |
| 1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财税〔2015〕68号、《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 对经批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 2 | 行政征收 | 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财税〔2015〕68号、《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 |
| 3 | 行政征收 |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按照冶发改发〔2020〕27号文件执 | |
| 4 | 行政征收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东岳街办、东风路街办按照冶发改发〔2020〕27号文件执行;其他乡镇、街道按2023年1月4日大冶市发改局“关于大冶市乡镇、街办垃圾 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 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
| 5 | 行政征收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省政府令第313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环资〔2015〕70号,鄂价环资〔2017〕154号,鄂发改规〔202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