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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征收事项

发表日期:2026-09-16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序号类型事项名称依据标准备注
1行政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财税〔2015〕68号、《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对经批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行政征收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财税〔2015〕68号、《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3行政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冶发改发〔2020〕27号文件执

4行政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岳街办、东风路街办按照冶发改发〔2020〕27号文件执行;其他乡镇、街道按2023年1月4日大冶市发改局“关于大冶市乡镇、街办垃圾
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5行政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政府令第313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环资〔2015〕70号,鄂价环资〔2017〕154号,鄂发改规〔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