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
“一卡通”发放,是指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为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委托代发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原则,对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推进“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建设,建立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范围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一卡通”专项治理和民生资金审计整改要求,将实行“一卡通”银行账户发放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政策规定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项目。
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对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到2022年,原则上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实现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清单。省本级及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本地区补贴政策和项目,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监督检查、调研核查、绩效评价、预算管理等手段,加快补贴政策和项目资金清理整合进度,于2021年6月底前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并在以后年度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在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等工作。配合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等。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制度办法,监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筹集和分配下达补贴资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检查工作。
(二)市(州)本级及县(市、区)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牵头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综合协调和组织本地区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政策清单,并获取特定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信息。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基础信息;补贴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发放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完整、准确。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向社会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湖北银保监局依法选择基层网点多、服务质量好、优惠便利群众的金融机构代发补贴资金,确定代发补贴资金金融机构的选择范围。负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银行应当按照委托代发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补贴资金按照补贴清册逐一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免费向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到账手机短信提醒和存折打印服务,提醒短信、存折打印的“摘要内容”中应当准确说明各类补贴项目信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有关数据资料。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协调、联合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章 委托代发银行选择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发放、一户(人)一卡要求,每个市(州)本级及县(市、区)可在湖北银保监局确定的代发补贴资金金融机构的选择范围内,选定金融机构作为各项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鼓励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相关工作方案须报省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依照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有关要求,由市(州)本级及县(市、区)财政职能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选定本区域内的委托代发银行。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为政府提供基本代理服务的一般通用条件;
(二)在本市(州)、县(市、区)范围内银行营业网点可以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办);
(三)能够为补贴对象免费提供国内跨行支付和资金到账短信通知提醒服务;
(四)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市(州)本级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委托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被选定的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充分尊重补贴对象意愿,做好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服务。对已有本银行卡折的,直接纳入“一卡通”管理,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折;对没有本银行卡折的,必须按照“一卡通”发放的原则办理;对损坏、遗失“一卡通”银行卡折的,应当及时为补贴对象补办。
第五章 发放流程规范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由市(州)本级及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数据采集和核定。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政策标准和范围,采集本区域内补贴对象基本情况,根据公示公开结果,核定本地区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编制申报补贴对象资金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户补贴清册。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发放。市(州)本级及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对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对象发放汇总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依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和委托代发协议,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委托代发银行。
第十九条 “一卡通”支付。委托代发银行按照委托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及时免费将资金到账短信通知补贴对象手机。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应当及时办理支付退票。
第二十条 发放情况反馈。按照职责分工,市(州)本级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发银行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通过委托代发银行予以追回,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第六章 建立发放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大数据监管要求,依托现有信息化资源和条件,由省财政厅牵头统筹建设集中统一的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和管理除外),并与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实现对接。对补贴资金核实、比对、支付、发放、公开公示等重要环节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和管理,按要求定期逐级上报平台数据。实现发放政策和数据网上公开、发放数据可查询分析。省级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约共享审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和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政策制度,加强补贴资金和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基础数据和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查询监督。尽快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避免补贴资金多发、漏发、重发和迟发。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完整提供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纪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虚报冒领、贪污侵占、骗取补贴、挪用等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州)本级及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属地委托代发银行切实加强“一卡通”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结果运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发放数据和资料,积极落实整改要求,不断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所有补贴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审核、同步下达。加强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以及加强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补贴资金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各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标准补贴资金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省本级及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卡通”资金发放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各单位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鄂汇办”、“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渠道作用,通过与信息管理平台链接或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补贴信息全方位、立体式公开。各基层人民政府要结合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完善乡镇政府补贴底册信息公开机制,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实现补贴信息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乡村两级相同补贴事项信息公开一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合发文的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发〔2019〕31号)、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管理办法中发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