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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摘选

发表日期:2024-12-26    文章来源:大冶市殷祖镇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摘选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

    申请: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或“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申请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即申请人身份证、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调查核实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申请家庭相关人员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时,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2、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及审核确认程序:

    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由村社区负责受理和初审,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  

3、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二)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五)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4、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重点对象补助金额:

    (一)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8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8532元;

    (三)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重点补助,其中城市低保重病、重残对象月人均补助405元,80及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月人均补助203元。农村低保重病、重残对象月人均补助356元,80及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月人均补助178元。

5、申请家庭相关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追缴违规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