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冶办文〔2020〕16号)明确东岳路街道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街道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辖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出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负责采集企业信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项目发展等经济发展服务工作。(三)组织公共服务。贯彻落实人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四)实施综合管理。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文明创建等区域性、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承担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能。(五)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整合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为街道发展服务,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六)维护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开展平安建设,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等。(七)指导基层自治。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 健全完善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八)按照职责准入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街道职权清单的通知》(冶政发〔2021〕8号)进一步明确街道职权清单如下:
东岳路街道职权清单
一、法定权力事项(7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市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无。 | 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 ||
2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及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 ||
3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工作。 | 负责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工作。 | ||
4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 负责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备案工作。 | 负责情况的核实并上报备案。 | ||
5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确认 | 行政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 | 负责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时,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发放补偿凭证。 |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无。 |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工作。 | ||
7 | 残疾人证办理(申请) | 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负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 负责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初审)工作。 | |
残疾人证换证(初审) | 行政确认 | 负责残疾人证换证核发工作。 | 负责残疾人证换证(初审)工作 | ||||
残疾人证补领(初审) | 行政确认 | 负责残疾人证补领核发工作。 | 负责残疾人证补领(初审)工作。 | ||||
残疾人证变更(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负责残疾人证变更核发工作。 | 负责残疾人证变更(初审)工作。 | |||
残疾人证迁移(初审) | 行政确认 | 负责残疾人证迁移工作,出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 负责残疾人证迁移(初审)工作。 | ||||
残疾人证注销(初审) | 行政确认 | 负责残疾人证注销工作。 | 负责残疾人证注销(初审)工作,填写死亡核查单。 | ||||
8 | 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负责孤儿认定审批工作。 | 负责孤儿认定(初审)工作。 | ||
9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负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审批工作。 | 负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工作。 | ||
1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批工作。 | 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初审)工作。 | ||
11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 | 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初审)工作。 | ||
12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初审)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颁证)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颁证)工作。 |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换证) | 行政确认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换证)工作。 |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补发)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补发)工作。 |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变更) | 行政确认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 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变更)工作。 | ||||
13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审核,作出行政给付的决定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资金,再由县农商行统一拨付到受灾人银行卡。 |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初审。 | ||
14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 | 负责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工作。 | ||
15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负责对申请临时救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给付的决定。 |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家庭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 ||
16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负责对老年人福利补贴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负责对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家庭情况,审核通过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 ||
1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负责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理家庭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
19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 | 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初审)工作。 | ||
2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批工作。 | 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工作。 | ||
2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 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审批,作出行政给付的决定,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至申请对象的银行卡。 | 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初审。 | ||
22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负责单位与单位之间争议的调处。负责办理调处后的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 负责无法协商处理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调处。将调处结果报区(市)相关部门。 | ||
23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负责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 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 ||
24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为进行查处。 | ||
25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无。 | 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 ||
26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无。 | 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 ||
27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无。 | 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 ||
28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无。 | 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 ||
29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无。 | 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 ||
30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负责项目审查,组织消防宣传,统计上报重大消防隐患点位。 | 具体落实重大消防隐患点位的整改,对接报送上级部门。 | ||
31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对出现的重大隐患进行协调处置。 | 负责辖区隐患排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 ||
32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 履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 ||
33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负责本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 | 负责本区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 负责本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 | ||
35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 负责本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 | ||
36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负责制定监督检查相关要求、计划。 | 负责定期检查。 | ||
37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 负责本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 | ||
38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无。 | 负责本区域的管理。 | ||
39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紧急防汛措施的审批。 | 负责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
40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负责根据本级接到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负责根据本级接到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4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管理。 |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
4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由当地卫健部门负责处理。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组织整改。 | ||
43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其他类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负责街道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 负责在移民政策范围内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无法解决及时上报。 | ||
4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无。 | 负责本区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
4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的审批。 | 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的初审。 | |
调整(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调整)的审批。 | 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调整)的初审。 | |||
延期(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审批。 | 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初审。 | |||
46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 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初审。 | ||
4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其他类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无。 | 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的审批。 | ||
48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无。 | 受理监护人的报告,组织核查,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信息。 | ||
49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负责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负责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限期整改。 | ||
50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统一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 | 主要负责本区域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进行批评教育。 | ||
51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无。 | 主要负责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他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
52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由当地卫健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53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无。 | 负责本区域的管理。 | ||
54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其他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的审批。 | 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的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执行。 | ||
55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负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的审批。 | 负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的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执行。 | ||
56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负责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负责本区域矛盾纠纷处理。 | ||
57 | 监督或督促逾期不交接的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无。 | 负责监督或督促移交工作。 | ||
58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无。 | 负责开展调查和处理。 | ||
59 | 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义务的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无。 | 负责开展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 | ||
60 | 对破坏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受理本区域违法行为的举报。 | 受理本区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本区域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理。 | ||
61 |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履职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 负责业务指导。 | 负责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其履职。 | ||
62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处理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 房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进行处理。 | ||
63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调查处理。 | 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 ||
64 |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 其他类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无。 | 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划定。 | ||
6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的业务指导,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 | ||
6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负责林木采伐审批。 | 负责林木采伐初审。 | ||
67 |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殡葬管理条例》 | 负责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 负责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核。 | ||
68 |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工匠登记 | 其他类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无。 | 负责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工匠登记。 | ||
69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
7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负责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负责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
7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 ||
72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 ||
73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负责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审批。 | 负责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初审。 | ||
7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负责乡、村级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 负责村级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
二、赋权承接事项(186项)
序号 | 事项类型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
市直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 | |
2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处罚 | |
3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本辖区改变农业用地用途、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处罚 | |
4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 |
5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本辖区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 |
6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 |
7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
8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畜牧条例》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9 |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负责疫情上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
10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1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赋权街道处罚事项进行指导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赋权街道检查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本街道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赋权街道检查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本街道内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
14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对赋权街道检查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本街道内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15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内高危企业及重点工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赋权街道检查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本街道内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
16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高危企业及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检查,同时对赋权街道检查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本街道内高危企业及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
17 |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对赋权街道检查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本街道内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对赋权街道检查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本街道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19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负责赋权街道外区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同时对赋权街道处理事项进行指导。 | 负责对本街道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由街办政府应急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 | |
20 |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并组织开展。 | 1.负责实施本区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监督检查,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做好检查记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由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2.做好检查文书档案管理工作。3.检查结果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 | |
21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22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负责行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行政检查权 | 负责行使辖区内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行政检查权 | |
23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负责行使全市国家级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检查权 | 负责行使辖区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检查权 | |
24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批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非法破坏耕地的行政处罚权 | |
25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破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权 | |
26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标准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 |
27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权 | |
28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非法毁林的行政处罚权 | |
29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负责行使辖区内伪造、倒卖、转让国家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权 | 负责行使辖区内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权 | |
30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负责审查全市行政辖区内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权 | 负责行使辖区内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权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权 | |
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行政处罚权 | |
3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风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风险期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34 | 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行使辖区内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行政检查权 | |
35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
36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
37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
38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
39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
40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
41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
42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
43 | 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 |
44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45 | 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 |
46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
47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和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代清除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和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代清除 | |
48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
49 |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 |
50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
51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
52 |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管理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 |
53 | 公租房租赁补贴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 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资格后发放租赁补贴金。 | 街道办事处将政策文件下发至所辖区各社区居委会,指定社区居委会受理申报家庭的申报工作,并将社区居委会递交的住房保障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其家庭收入及生活的真实性,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并报与住房保障部门。 | |
54 | 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 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资格后配租公租房。 | 街道办事处将政策文件下发至所辖区各社区居委会,指定社区居委会受理申报家庭的申报工作,并将社区居委会递交的住房保障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其家庭收入及生活的真实性,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并报与住房保障部门。 | |
55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1.进行业务指导;2.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及当事人纳入信用平台 | 对实施此类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予以处罚,处理此类投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
56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湖泊保护区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57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跨、临河(港、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铺设跨河(港、湖)管道、电缆的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实施强制拆除 | |
5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经济处罚 | |
59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经济处罚 | |
60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经济处罚 | |
6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2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3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4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5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7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8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69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70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71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72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外的排水户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7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4 | 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5 |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 | |
76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77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告知市城管、公安交通部门 | |
78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79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查封施工现场,拆除违法建设 | |
80 | 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81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82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83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治理、予以警告、罚款 | |
84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治理、予以警告、罚款 | |
85 | 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86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8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罚款 | |
88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清理或清除、予以警告、罚款 | |
89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90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罚款 | |
91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92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93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94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罚款 | |
95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罚款 | |
9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97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98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99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100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101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 |
102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 |
10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 | |
104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05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06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07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10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09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11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12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处理(清理)、警告、罚款、没收 | |
113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14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115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罚款 | |
1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17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18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罚款 | |
11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2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2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2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23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24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25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26 |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2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28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2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3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31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
132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133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34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35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36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37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38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39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40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14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 | |
142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143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 |
144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 |
145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 |
146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 |
147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148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清理或清除、警告、罚款 | |
149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 |
150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 |
151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 |
152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 |
153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 |
154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 |
155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 |
15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罚款 | |
157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 |
158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辖区内道路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 | |
159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辖区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
160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发布者撤除,拒不撤除的,可以代履行 | |
161 |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无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 |
162 | 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 | |
163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负责指导、监督街道开展市容市貌行政检查 | 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
164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负责指导、监督街道开展环境照明(亮化)行政检查 | 负责辖区范围内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
16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负责指导、监督街道大型户外广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 负责辖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设置审批 | |
166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负责指导和监督街道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负责对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进行审批 | |
167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 |
168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对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区域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予以警告、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对擅自辖区内(城市公园、广场区域以外的)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予以警告、罚款 | |
169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罚款、赔偿损失 | |
170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设点审批文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
171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
172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
173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
174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范围内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实施监督检查 | |
175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范围内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实施检查 | |
17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临时建设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拆除)、罚款 | |
177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拆除)、罚款 | |
178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 | |
179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
18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 |
181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追查所得利益 | |
182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追查所得利益 | |
183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追查所得利益 | |
184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追查所得利益 | |
185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赔偿损失,追查委托所得利益 | |
18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街道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 对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