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8日,张某凡通过跟省委巡视组写信方式反映“其在当兵时将户口转出,后全家迁回至大冶居住未将户口转回新美村,要求享受失地农民保险政策”问题。接到该问题反映后,我街办第一时间成立专班负责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张某凡1946年10月生,原籍在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新美村,于1964年3月入伍参军,退伍回乡后分配到大冶市城关工作,1969年与妻子叶某德结婚,育有三子。后在大冶市东风路街道下冯村建私宅,为方便孙辈读书,一家人户籍全部迁至东风路街道下冯村。1982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其户共分得5个人口承包耕地,1992年二轮承包时分得6个人口承包耕地;至1998年第三轮承包时,因其暂住城关不方便劳作放弃了部分责任土地只保留了2个人口承包耕地,面积共计1.62亩。自2013年新美村拆迁工作开始后,新美在规划区域内所有土地、房屋都进行了征收和协议拆除,其户在新美村承包耕地也被征收。
2018年5月,大冶市政府根据国家对土地部分被征收或者全部征收的农民建立了专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条件:1.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2.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同时户籍必须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或社区。根据相关政策,张某凡户籍不在我街道新美社区(2018年由原新美村“村改居”),故无法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鉴于张某凡反映问题并不满足有关政策法规,我街办将进一步做好其思想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化解相关矛盾,努力促使信访人事心双解,息诉罢访。
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