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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全面推行 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3-12    文章来源:东风路街道

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实施方法》和《湖北省全面推行

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空经济区 ·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和《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鄂民政发〔2023〕3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实行居住地申办低保

本市(含黄石市辖区)户籍居民,申请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不一致,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

在一起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认。黄石市域内跨县(市、区)申请低保的,居住地与户籍地相互协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工作。


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全市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以书面形式将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托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低保申请人及低保对象的不实承诺行为。经诚信审查确认为诚信申报的按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诚信审 查确认为不诚信申报的,加强政策宣传教育,按常规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除必要的收入、支出等佐证资料外,申请人申请救助时,以承诺代替户籍证明、残疾证明、病情证明等材料,相关信息可由救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对接和调查掌握,引导诚信申报,推进高效救助。


三、全面执行家庭刚性支出扣减和家庭收入核减

(一)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计算时平摊至每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医疗、教育、残疾保障、婴儿营养等必要支出。家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扣减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扣减,家庭不同成员符合扣减条件的,可累计扣减。

1.医疗支出是家庭成员因病自付医疗费用,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查询结果、家庭成员提供的医疗凭证等进行认定。支出按不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据实扣减。

2.教育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一般按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支出按就学地同类公办教育机构学费(保教费)标准扣减。

3.残疾保障支出是指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的必要支出,按有关凭证认定。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据实扣减,其他残疾人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据实扣减。

4.婴儿营养支出是指保障不满3周岁的家庭成员生长发育所需费用,按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计算。支出按不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据实扣减。

对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人计算赡(抚、扶)养能力时,除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婴儿营养4项刚性支出外,还应按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扣减赡(抚、扶)养人家庭基本生活必需费用。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

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考虑不同类型对象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差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核减收入(赡、抚、扶养费除外)。家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扣减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扣减,家庭不同成员符合核减条件的,可累计核减。

1、无劳动能力人员: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及以上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视力一、二级残疾,肢体一、二级残疾,言语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级残疾,智力和精神一、二、三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患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急性脑中风、严重心脏病、红斑狼疮、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等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重病患者,怀孕20周以上、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无法劳动的原则上不计算收入,实际有收入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按70%核减。

2、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视力三、四级残疾,肢体三、四级残疾,言语三、四级残疾,听力三、四级残疾,智力和精神四级残疾的一般残疾人;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手续和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3、不能全勤工作的人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症病人需要照护,其照顾护理人1人或家庭成员中申请

前12个月内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达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幼儿寡母单亲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60%核减。

4、失独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三)原则上以刚性支出扣减为主,收入核减为辅,家庭同一成员刚性支出扣减和收入核减不叠加,按有利于保障群众的原则选择一种方式计算,家庭不同成员符合刚性支出扣减或收入核减的,可累计扣减或核减。

、全面落实保障标准

(一)实施“全户保”的,低保金按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低保家庭

中的下列人员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增发补助金:

1.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2.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增发补助金金额高的一项执行,家庭不同成员符合条件的可累计增发。

(二)实施“单人保”的特殊困难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低保金,不再增发补助金: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全额保障;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