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登发〔2021〕18号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规定》已经中心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10日
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实施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提升,进一步方便群众企业,让群众企业“少跑路”,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内容
在不动产登记中(包含权籍调查),如非主要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的,启动“容缺办理”:即先办理申请事项,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超期处理方法。
二、办理范围及工作流程
“容缺办理”分为:容缺办结件及容缺受理件。对于纳入“容缺办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容缺办理的类型、流程等。
(一)容缺办结件
1.办理范围
对于申请材料,非核心要件的缺失未影响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纳入容缺办结件范围,即该案件启动正常登记程序,直至办结。
2.工作流程
(1)预审咨询台叫号。由咨询台工作人员判别是否属于“容缺办结件”,对纳入范围的以明显标识与叫号码一起发放申请人。
(2)窗口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纳入“容缺件办结”的,按正常件进行受理,在收件通知书上将缺少的要件后缀标注“待补正”。同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在领取《不动产权证》时,需将补充的申请材料及时提交,才能正常领取《不动产权证》。在案卷档案袋上,以明显标识该案件属“容缺办结件”。
(3)发证。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对有明显标识的“容缺办结件”,按照审批单上标注的待补正内容收取后,方可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
(二)容缺受理件
1.办理范围
对非核心要件的缺失,可能影响到登记结果准确性,纳入“容缺受理件”范围。
2.工作流程
(1)咨询台叫号。由咨询台工作人员判别是否属于“容缺受理件”,对纳入范围的以明显标识与叫号码一起发放给申请人。
(2)窗口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纳入“容缺办理”的,按正常件进行受理,在收件通知书上将缺少的要件后缀标注“待补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已收件的要件及需补正的材料,材料补正后,案件才能正常进入登记程序,补正时间不纳入办理时限。受理后,将案件在登记系统中进行“挂起”,“挂起”原因标注:“容缺受理件,需补正**”。待申请人将材料补正后,解除挂起,启动正常登记程序。
(3)超期退回告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超期处理方式。
三、容缺申请材料(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容缺办结件
(1)身份证号变更证明;
(2)结婚证有瑕疵,需提供户口簿佐证婚姻关系或当事人自愿更正结婚证的;
(3)办理房改房上市中或“两证合一”中,由于原售房单位工作失误导致姓名错误的,原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
(4)当事人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未提供的;
(5)办理上门服务暂未提供社区证明的,可先受理其申请,在上门时再提供。
(二)容缺受理件
(1)地址变更的,需提供门牌证的;
(2)办理现房抵押,已提供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未提供;
(3)申请表需盖印鉴,印鉴不全的;
(4)办理离婚析产或夫妻约定,其他要件齐全,暂未申请契税减免、已提供离婚证,未提供离婚协议的;
(5)除不动产证及证明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提供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的(如: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备案证等);
(6)权籍科权籍调查受理,只需提供权利人身份信息及原登记权证或权证相关信息后,即可启动调查,所需其他材料,可在调查期间,根据调查进度按需提供,涉及中心数据库中已有的信息,或原房产、土地部门已存档的资料,由工作人员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供;
除上诉范围外,如受理人员发现其他非要件缺失情况,由审核人员酌情处理是否进入“容缺办理”程序。
四、监督管理
(一)各承办业务科室应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容缺受理(办结)审批手续,并建立台账便于后期跟踪服务管理。
(二)容缺办结件应在10个工作日及时补齐申请材料,保证案件正常办理完结。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方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容缺受理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书面告知,自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期满后,未领取申请材料的,将《不予登记通知书》及申请材料以中国邮政专递服务寄退申请人。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容缺受理(办结)承诺书;
2.容缺办理申请审批表;
3.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4.企业(单位)容缺办理登记台账。
附件1
申请容缺受理(办结)承诺书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办理 不动产登记事项,因缺少下列材料:
1. ;
2. ;
3. 。
现申请容缺 (受理或办结)。我(单位)承诺在 年 月 日前补齐以上缺少的申请材料,若逾期未补齐,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容缺办理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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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事项
| |
缺项要件名称
| |
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附件3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 名称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业务 | 可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的情形 | 承诺内容 |
1 | 行政 确认 | 不动产 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9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1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7 |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8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19 |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20 |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21 | 异议登记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22 | 异议登记(注销)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23 | 预告登记(变更)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24 | 预告登记(设立)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25 | 预告登记(注销)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
26 | 预告登记(转移) | 缺少次要材料或次要材料存在瑕疵 | 对于欠缺的次要材料在 日内补交 |
附件4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容缺办理登记台账
序号 | 申请人及联系方式 | 坐 落 | 权证书号 | 缺件项 | 容缺办理 责任人 | 完善 情况 |
1 | ||||||
2 | ||||||
3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