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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表日期:2016-02-24    文章来源:湖北人社

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大冶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 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已经局务会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2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土登办发〔20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大冶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意见。

(一)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以《用地批准通知书》、土地登记资料、土地证书、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资料作为权属来源证明,申请人能够提供权属来源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且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以本农民集体成员为主体,每宗宅基地以该户申请人为依据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名称与实际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以下列方式处理: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中,宅基地使用权人人名(曾用名)书写错误或谐音字等原因,导致与身份证、户口薄不一致的,凭村组出具证明,按照身份证、户口薄人名(曾用名)进行登记。

2.因房屋赠与、买卖以及其他方式转让宅基地,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凭村组出具证明,提供赠与、买卖或转让协议,且受赠人、受让人必须为本农民集体成员,无宅基地使用权,准予登记发证。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登记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即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面积超规定面积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超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登记(记载)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可视为原测量方式和精度误差,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发证,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对超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登记(记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符合审批条件的,所超面积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登记。

3.对主体房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只登记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应注明“该户超出面积xx平方米只作记载,不予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规定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对主体房屋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但加上附属设施或围院导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只登记主体房屋面积,附属设施或围院只调查不予登记。

4.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申请人已提供合法权属来源证明,且未改扩建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规定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

5.农村村民符合规定分户条件而未分户(村组出具证明),宅基地总面积已超过规定标准、但分户后宅基地面积均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继承人凭遗嘱、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等提出申请,村组出具《宅基地继承证明书》,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五)本农村集体成员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则只登记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只调查记载不予登记;如该村民子女达到婚龄且属本农村集体成员,无宅基地的,由村组出具《分户证明》可申请分户登记,予以登记发证。

(六)共用共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维持原共用共有权利人不变。如共用共有方提出分割登记申请的,在宗地无权属纠纷、四至界址清楚的情况下,可分割宗地确权登记。

(七)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且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村组出具证明土地使用权人籍贯、房屋权属等无争议,准予确权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八)乡镇、村集体企业有登记清理资料或土地证书的,按照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超出面积的只作调查记载,不予登记。占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可按本意见补办用地手续后方可确权登记发证。

二、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意见。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公告无异议后,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2月13日后,对原宅基地房屋改扩建的,需补办用地手续后登记发证。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补办用地手续后登记发证。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唯一住房;

2.宅基地占地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用地政策;

3.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已审批;

4.宅基地面积未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

5.宅基地使用权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

(三)无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相关用地政策的,经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后登记发证;对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报黄石市人民政府农转用审批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予以登记发证。

(四)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医疗卫生、教育等公益事业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使用的,因历史原因用地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土地征收补偿依据的,由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证实征收补偿到位,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经所在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确定为国有土地并予以登记发证;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使用的,经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补办用地手续,予以登记发证。

(五)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分局(所)等征收了各种规费的,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后登记发证。

三、其他情形处理意见

(一)宅基地原属本农民集体成员,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经村组出具证明土地使用权人籍贯、房屋权属等无争议,该宅基地使用权可根据本意见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二)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迁建,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用地建房的,准予确权登记发证。

(三)对“撤乡并镇”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按提供的权属来源证明进行确权登记,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由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出具权属归属证明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补办用地手续,予以登记发证。

(四)原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用地政策,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补办用地手续,予以登记发证。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补办用地手续予以登记发证。

(五)个人在集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用地政策,经被占用村组出具土地补偿已到位、土地权属无纠纷争议证明,可依照“二调”图件中确定的土地权属属性,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登记发证;未经批准所建房屋,只调查统计,不予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证明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七)为避免本次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引发新的权属争议,本次确权登记工作统一应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本宗地原颁发用地证件自本证件下发之日起自行失效。”

四、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一)不予登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的。

7.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8.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

9.城镇居民违法违规购置宅基地、住宅或建造住宅的。

10.违建、联建“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的。

11.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暂缓登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暂缓登记的理由。

1.农村村民经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2.空闲或房屋坍陷、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3.因法院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和职责分工

(一)审批流程。由于本次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因此采取以行政村或自然湾为单位批量核查审批。具体审批程序见下图:


(二)职责分工。

1.地籍科负责审核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类型,并形成地类分析表格,表格形成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确认。

2.规划科负责审核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形成规划情况分析表格,表格形成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确认。

3.耕保科负责对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卷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农转用手续。

4.利用科负责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零星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核批准工作。

5.乡镇分局(所)负责审核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相关用地条件、政策;负责审核宗地权属;负责组织上报用地和登记发证申请审批资料;负责对用地不能审批、登记的申请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能审批、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