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使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村集体土地0.7665公顷、燎原村集体土地16.0642公顷、军山村集体土地5.3804公顷、桂树村集体土地11.3975公顷、塘桥村集体土地3.6863公顷、下畈村集体土地2.2727公顷、高垴村集体土地6.7785公顷、板桥村集体土地10.5720公顷、驾虹村集体土地15.0579公顷、新畈村集体土地4.0598公顷,金山店镇向阳村集体土地4.4583公顷、火石村集体土地4.2348公顷,保安镇政府集体土地1.9074公顷、沼山村集体土地8.5354公顷、盘茶村集体土地0.0941公顷、先锋村集体土地16.7257公顷、桃树村集体土地0.8938公顷、塘湾村集体土地8.4703公顷、高溪村集体土地4.4634公顷、大垅村集体土地0.1222公顷、株树村集体土地18.7043公顷、南阳村集体土地5.6502公顷;使用还地桥镇燎原村国有土地0.2421公顷,共计150.5378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144.7894公顷(其中:耕地78.9220公顷、园地5.4657公顷、林地20.2249公顷、草地1.1265公顷、其他农用地39.0503公顷)、建设用地5.3176公顷、未利用地0.188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2421公顷。
三、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黄石市大冶市段)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地(使用)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涉及3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48900、55800、58000元/亩;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计算。
(四)永久基本农田:按58000元/亩的标准计算。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969人;安置补助费7067.9997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 日
(联系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714-876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