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恢复植被费用标准,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恢复植被费用标准以及验收标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1日至6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地址:304776454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大冶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恢复植被费用标准以及验收标准文件修改意见”。
附件:《关于明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恢复植被费用标准以及验收标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明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恢复植被费用标准以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属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全面规范我局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严格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鄂林规范〔2022〕160号)及《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201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林业案件查处和执法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局林业行政处罚中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验收标准制定本通知,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以及《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鄂林规范〔2022〕160号)相关规定,结合大冶本地实际,恢复植被费用处罚执行标准参照《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2016〕4号)收费标准的第(一)、(二)款执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标准与验收规范
按照《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鄂林规范〔2022〕160号)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依法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应通过地表整理、客土回填及其他工程恢复措施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种植树木恢复植被,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范水土流失。具体标准为:
1.恢复区域覆盖种植土厚度至30厘米以上;
2.土层中砾石含量平原地区不超过20%、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30%;
3.种植树木应当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选择良种壮苗,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4.提供“三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质量合格证、苗木产地检疫证和苗木标签)的苗木,良种使用率不低于80%,属于良种的需提供良种证明。
5.乔木种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灌木覆盖度不低于30%;
6.苗木成活率不低于85%;
整改验收以及结案验收由案件承办单位联合森林资源股、森林防火股(造林绿化股)、种苗站等专业股室共同开展,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