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陈正雄于2024年10月27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山场采挖矿产资源。2024年12月份,经江西佰亿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山场乱采滥挖处进行现场测量、勘测以及矿种鉴定,认定开采矿种为花岗质碎裂岩,开采的矿石量为XX吨。2025年3月4日,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冶发改价认[2025]30号)认定,该时段花岗质碎裂岩价格为XX元/吨。按照XX元/吨计算,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为XX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5年3月1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4号)进行了送达,并于2025年9月1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XX元,并处以违法所得XX%的罚款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收缴人民币XX元及因逾期依法加处罚款XX元,计人民币XX元。
附件:陈正雄无证开采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 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