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王介焱于2024年8月 14日至9月8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和XX湾后山采挖矿产资源。2024年9月,经第三方测量公司江西佰亿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和XX吴湾后山乱采滥挖处进行现场测量、勘测以及矿种鉴定,认定开采矿种为灰岩,开采的矿石量为XX吨。2024年11月21日,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176号)认定,该时段灰岩原矿价格为XX元/吨。按照XX元/吨计算,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XX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5年1月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2号)进行了送达,并于2025年7月16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自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XX元,并处以违法所得XX%的罚款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收缴人民币XX元及因逾期依法加处罚款XX元,计人民币XX元。
附件:王介焱无证开采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 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