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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5〕13号

发表日期:2025-08-12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至2023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大型广场、小型广场、公厕、道路、索道、自动秋千、动物园、员工宿舍及餐厅(部分硬化场地)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其中:建设用地XX平方米、农用地XX平方米(耕地XX平方米)。小型广场、公厕、道路为2018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大型广场、索道、自动秋千为2019年建成,占地面积7094平方米;动物园、员工宿舍及餐厅(部分硬化场地)为2023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XX平方米土地中,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压覆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其余占地XX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总面积XX平方米,具体为建筑(公厕)面积XX平方米和建筑(猛兽圈舍)面积XX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5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5〕6号),并于2025年5月9日送达当事人,2025年7月10日我局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XX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XX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