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志豪钢渣微粉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厂,占地位置位于XX镇XX村XX湾,占地面积 12159.85平方米(折合约18.24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耕地XX平方米),占地面积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总面积2122.7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10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我局于11月14日召开听证会,11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情况基本属实。经上会集体讨论和法制部门审核,对你公司整改的堆料场地XX平方米予以扣减,认定你公司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占地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XX号)进行了送达,并于2025年1月17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市志豪钢渣微粉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