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港岭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村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广场)和道路,占地位置在港岭村朱家庄湾后背山,占地面积1560平方米(折合2.34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560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目前已硬化建成,无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4年12月3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XX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25年1月23日留置送达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港岭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