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冶发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名称:湖北冶发能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5MXXXX,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XX湾XX号,法定代表人:陈XX)于2023年8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一处洗车棚及硬化地面,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靠XX省道旁,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关于违法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该地块在动工建设前土地属性为建设用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态度端正,但由于当事人于2023年因非法占地被我局行政处罚,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五年内两次(含)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又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因素,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中线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
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