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

发表日期:2025-06-04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中堂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8FXXXX,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XX湾,法定代表人:何XX)于2024年4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硬化地基建加油站和挡土墙。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XX镇XX村XX湾,总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和耕地,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XX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面积为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未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关于违法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关于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范围的中线及下限处罚,我局拟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至XX镇人民政府;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元,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