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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发表日期:2025-05-30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金银山陵园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35XXXX, 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XX组,法定代表人:林XX)自2012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设大冶市金银山陵园。占地位置在XX村XX湾,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耕地XX亩),建设用地XX平方米(XX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陵园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他设施面积XX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大冶市金银山陵园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XX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林子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关于殡葬设施纳入大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等。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2010年版)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属历史遗留问题,且积极配合调查,因此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XX平方米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XX

电话:0714-876XXXX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XX号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