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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发表日期:2025-05-0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村民委员会张敬简湾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村民小组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小组(单位名称: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张敬简湾村民小组,地址:大冶市XX镇XX村XX湾,村民小组组长:张XX)于2023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活动中心,占地位置位于该村XX湾,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XX亩,其他土地XX亩),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压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XX平方米(折合XX亩)。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你村民小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大冶市XX镇XX村XX湾村民小组身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三区三线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村民小组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村民小组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60日内将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金山店镇新楼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另对非法占用XX平方米土地(除基本农田以外)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XX

联系方式:1517208XXXX                            

联系地址:大冶市金山店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