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35XXXX,住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XX号,法定代表人:吴XX)于2018年2月至2023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大型广场、小型广场、公厕、道路、索道、自动秋千、动物园、员工宿舍及餐厅(部分硬化场地)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位置位于大冶市XX镇XX村XX湾,总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其中:建设用地XX平方米、农用地XX平方米(耕地XX平方米)。小型广场、公厕、道路为2018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大型广场、索道、自动秋千为2019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动物园、员工宿舍及餐厅(部分硬化场地)为2023年建成,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XX平方米土地中,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压覆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其余占地XX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总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具体为建筑(公厕)面积XX平方米和建筑(猛兽圈舍)面积XX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还于2018年2月至2023年4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XX湾林地建员工厨房和餐厅并硬化场地。2025年2月,经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林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地类分为乔木林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灌木林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其他林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起源为人工XX平方米(折合XX亩)。
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违法主体的证据: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违法事实的证据:法定代表人吴XX的询问笔录、补充笔录;大冶市XX镇XX村副书记、副主任祝XX的询问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定界图(2018、2019、2023)、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动物园、秋千、索道)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2019年、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林地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且所建项目是为了带动村级经济发展,为当地村民提供就业岗位,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2个月内对非法改变用途XX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
2.责令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将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3.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附属设施;
5.对湖北三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并处非法改变用途XX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计人民币XX元。总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XX
电 话:0714-316XXXX
地 址: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大道XX号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