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雄: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陈正雄,男,现年XX岁,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XXXX30XXXX,身份证住址:大冶市XX乡XX村XX湾XX号)于2024年10月 27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山场采挖矿产资源。
2024年12月份,经江西佰亿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山场乱采滥挖处进行现场测量、勘测以及矿种鉴定,认定开采矿种为花岗质碎裂岩,开采的矿石量为XX吨。2025年3月4日,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冶发改价认[2025]30号)认定,该时段花岗质碎裂岩价格为XX元/吨。按照XX元/吨计算,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XX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采矿主体的证据:陈正雄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采矿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调查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范围下线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XX元,并处以违法所得XX%的罚款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方XX
联系电话:1347774XXXX
联系地址:大冶市灵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