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胡江、男,现年4XX岁,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XXX06XX,身份证住址:大冶市XX镇XX村XX湾57号101室)于2024年8月31日至9月1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村XX湾山场采挖矿产资源。2024年9月,经第三方测量公司江西佰亿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冶市灵乡镇坳头村坳头胡湾山场乱采滥挖处进行现场测量、勘测以及矿种鉴定,认定开采矿种为高岭土化花岗斑岩原矿,开采的矿石量为XX吨。2024年11月21日,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177号)认定,该时段高岭土化花岗斑岩原矿价格为XX元/吨。按照XX元/吨计算,认定你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XXX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胡江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调查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但是涉案金额较大,综合上述情况,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XXX元,并处以违法所得XX%的罚款XXX元,合计人民币X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