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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发表日期:2025-01-1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文林、薛平富、薛本俊: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三人无证开采、毁坏林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三人(陈文林,男,现年XX岁,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大道西X号,身份证号:42028119XXX236XX;薛平富,男,现年XX岁,汉族,身份证住址:大冶市XX办事处XX路X号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42028119XXXX15XXXX;薛本俊,男,现年XX岁,汉族,身份证住址:大冶市XX镇XX村XX湾XX号,身份证号:42028119XXXX04XXXX)于2024年10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村XX湾进行无证开采矿产资源。2024年11月,经第三方测量公司江西佰亿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现场勘测并出具报告认定,开采量为XXXX立方米,折算开采量XXX吨,开采矿种为高岭土化花岗斑岩。2025年1月6日,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冶发改价认〔2025〕2号)认定该时段高岭土化花岗斑岩的单价为XX元/吨,按照XX元/吨计算,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XXX元。你三人在开采过程中还造成周边林地植被破坏,经第三方测量公司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地类为乔木林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XX平方米(折合XX亩);起源为人工XX平方米(折合XX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采矿、毁坏林地主体的证据:陈文林、薛平富、薛本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采矿、毁坏林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调查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毁坏林地认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

你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和毁坏林地行为。 

我局已于2025年1月8日依法向你三人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三人无证开采行为被群众举报,影响较为恶劣,且造成周边林地植被破坏,综合上述规定,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中线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三人无证开采和毁坏林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XX元,并处以违法所得XX%的罚款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

3、责令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三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