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碧如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占地面积202.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XX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XX)。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XX号),并于2024年11月22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12月27日我局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市碧如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房案卷1册。
签发人: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