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港岭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281XXXX00XXXX,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XX办事处港XX村,法定代表人:刘XX)于2022年11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街办XX村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广场)和道路,占地位置在XX村XX湾后背山,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XX平方米,折合XX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XX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目前已硬化建成,无建筑物。你村民委员会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大冶市金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XX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用地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村民委员会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广场)和道路属公共服务设施,且积极配合调查,因此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60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对其余非法占用面积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罚款,计人民币XX元,共计人民币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XX
电话:0714-876XXXX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XX号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