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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发表日期:2024-11-1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郭邦池: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28119XXXX28XXXX,家庭住址:XX镇XX村XX湾XX号)于2017年11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硬化道路和地坪,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湾,占地总面积为223.18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占地面积116.66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106.52平方米属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道路与地坪已建成,建筑面积223.18平方米。你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信访举报材料;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违法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于2024年5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举行了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3.18平方米土地至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06.52平方米道路与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6.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16.66平方米道路与地坪;

4、对非法占用的223.1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57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