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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

发表日期:2024-06-18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大箕铺相利矿产品经营部: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281XXXXHTXXXX,住所:大冶市XXX镇XXX街XX号,投资人:吕XX)于2003年5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X镇XXX村集体土地建货场,占地位置在XXX镇XXX村XXX湾旁,总占地面积2545.92平方米(折合3.82亩),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货场已建成,建筑物面积319.42平方米。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向你经营部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经营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

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

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

于你经营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

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545.92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冶市大箕铺镇小箕铺村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45.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面积 319.4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2545.9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

的罚款,计人民币12729.6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