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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4号

发表日期:2024-06-17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马石头硅灰石矿(普通合伙):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你矿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74XXXX,主要经营场所:湖北省大冶市XXX镇XXX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曹XX)自2006年1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X镇XXX村集体土地建矿山配套设施,占地位置在XXX镇XXX村XXX湾旁,占地总面积为2379.76平方米(折合3.57亩),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88平方米),占地面积1784.85平方米属限制建设区,其中压占基本农田7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594.91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矿山配套设施已建成,建筑及其他设施总面积2617.8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建筑面积和其他设施面积共2021.7平方米,符合规划的建筑面积和其他设施面积共596.17平方米。你矿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你矿未经审核同意建设矿山配套设施还涉及部分林地面积,经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你矿占用林地面积5575平方米(折合8.3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分为国家级公益林503平方米(折合0.75亩),一般商品林5072平方米(折合7.61亩),起源为天然503平方米,人工507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认定意见书》、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违法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6月4日依法向你矿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矿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矿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矿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379.76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XX镇XXX村村集体;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84.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2021.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4.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596.1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2379.7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595.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12个月内恢复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5575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57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矿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矿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