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恒源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316572XXXX,住所:大冶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山,法定代表人:曹XX)于2014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集体土地建选矿厂。占地位置在XX村大XX,占地面积6193平方米(折合9.29亩),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1672平方米(折合2.51亩,其中耕地2.36亩),建设用地4521平方米(折合6.78亩),占地5323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87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选矿厂已建成,建筑面积4146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34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面积706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等。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2010年版)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属历史遗留问题,能积极配合调查,因此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下限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193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面积70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344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619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619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