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281083840XXXX,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XX湾XX号,法定代表人:彭XX)于2020年10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集体土地建彭晚村美丽乡村文化广场,占地面积170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343平方米、林地274平方米、其他土地85平方米),占地1498平方米属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1423平方米);占地204平方米属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文化广场已建成,场内为绿化和硬化道路、广场以及公厕、休息亭等其他设施。你村民委员会的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村民委员会所建文化广场为公共设施,且积极配合调查,因此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02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集体;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170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340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XXX
电 话:0714-849XXX
地 址:大冶市茗山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3年12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