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开强: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8岁,身份证号:42028119950422XXXX,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X镇XX村XXX村XXX号)于2023年9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X镇XX村XX湾后官山非法开采土夹石。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测量鉴定并出具开采资源量勘测报告,开采矿种是闪长岩,开采资源量3259吨。2023年12月,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3〕221号)认定该时段闪长岩原矿出(厂)场价格12元/吨,按每吨12.00元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人民币39108.00元。你的上述开采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当事人胡开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当事人胡开强的询问笔录、大冶市XXX镇XX村村民肖XX(挖机司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大冶市XXX镇XX村村民胡开强盗采堆放闪长岩矿资源量调查报告》、《无证开采的闪长岩原矿价格鉴定意见书》(鄂合价评〔2023〕1045号)、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3〕221号)、违法现场照片、测量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于同日出具《不予陈述、申辩、听证的情况说明》,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法定幅度中线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9108.00元,并处违法所得25%的罚款9777.00元,共计人民币4888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凯
电 话:0714-3163226
地 址: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大道29号
2023年12月20日